自書遺囑需要公證嗎?在規劃財產分配和遺囑事宜時,很多人會思考是否需要將自己的遺囑進行公證,本文遺產繼承律師將以實際案例舉例,提供詳細的遺產繼承解釋和相關法律知識,讓你更好的判斷您的自書遺囑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壹、自書遺囑需要公證嗎?實際案例分享!
在一間養老院中,一個老人與他的家人相談甚歡,這個老人家雖然已經高齡近 90 歲了,但精神仍然很好,另外還有 2 個成年的孩子,對老人噓寒問暖極其孝順,不過在場的還有另外 2 個人,分別是公證人以及老人的 2 個朋友,他們今天是來幫忙做公證遺囑的,而所謂老人的家人,其實是老人在外與小三的家庭。
隔了幾天以後,另外一批不同的人來又來找老人了,原來是老人原配的這一家人,老人看到他們,卻沒個好臉色,但卻在兒子以及孫子的各種說情之下,無奈的立了一個自書遺囑給他們。
而在老人過世之後,果不其然的,兩家人起了遺產繼承分配的爭議,各自持老人立的遺囑,主張自己有繼承權,進而告上法院。
最終,法院雖然還是認定小三方的公證遺囑具有形式上的效力,但還是判決遺產應該照原配方的自書遺囑內容分配,而小三方敗訴,他們一毛錢都拿不到。(推薦閱讀:為什麼該寫遺囑?「風險控制」遺囑規劃中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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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遺囑需要公證嗎?案例解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遺囑只要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形式,就都算合法,所以公證遺囑不會比自書遺囑要來得有效,至於法院實務是以什麼理由認為前遺囑無實質效力呢?
可以參考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判決:「…按遺囑之撤回,乃遺囑人於為有效遺囑後,於其生存中,本於其意思或行為而使其原先之遺囑不發生效力。依我國民法之規定,遺囑撤回之方式有兩種:一為明示撤回,……;二為法定撤回,即依法律規定,於有一定事實存在時,不問遺囑人之意思如何,法律上當然視為撤回,其態樣包含:(1)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此所謂後遺囑,亦須符合遺囑之法定要件,始生視為撤回前遺囑之效力;(2)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所謂之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係指遺囑人生前就遺囑內容之標的物為處分行為及其他法律行為而言;……。
再按所謂「行為」,係指生前處分行為及其他法律行為。所謂「牴觸」,謂非使前遺囑不生效力,生前行為即不能為有效,但不限於前遺囑因後行為而法律上或物理上的全部為執行不能之情形,苟顯然後行為係以與前遺囑不兩立之旨趣為之者,即為有牴觸。是否有牴觸及其範圍,一方面為遺囑之解釋問題,同時他方面又係生前行為之解釋問題。
要之,雖應將遺囑及生前行為之全盤情事以為合理的判斷而後決之,但均應尊重遺囑人之意思…」,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後遺囑(案例中原配的自書遺囑)形式上也有效,所以與前遺囑(小三方的公證遺囑)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而基本上全部都牴觸的話,小三方的公證遺囑內容就全部被牴觸而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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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那我到底該怎麼做呢?
所以自書遺囑後,不用特別再去公證,只要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形式,公證遺囑不一定比自書遺囑來的有效力。而公證遺囑還是有它的作用的,在財產數額較大、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數量多的時候,通常遺囑也會長篇大論,會被爭執的細節就會多,如果可以經過公證,無論遺囑內容多不被繼承人接受,只要在合法範圍內,爭執遺囑內容都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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