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文件,可以確保您的財產和遺願得到適當的處理和執行,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我國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效力,遺產繼承律師並提供以實際法院判決為例,幫助您了解遺囑中的遺產繼承法律要求和最佳實踐。
壹、遺囑的種類?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想要預立遺囑就只能這5種擇一,否則該遺囑就不具效力。(推薦閱讀:為什麼該寫遺囑?「風險控制」遺囑規劃中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
貳、各個遺囑效力、注意事項及實務見解
(一)自書遺囑(我國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是預立遺囑最簡便的方式,只須立遺囑人一人即可完成,而且也可以到法院或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認證程序,但須注意,如果自書遺囑要件有欠缺,該程序並無法補正。
可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故自書遺囑以自書為要件,倘遺囑人未自行記明日期,除得由遺囑人自書其他部分為其日期之補充外,倘不得由第三人代記日期補充之。本件孔仁志自書之系爭遺囑未記明年、月、日,係法院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前開說明,系爭遺囑未註記日期,法院公證人註記之日期乃認證日期,並非遺囑之一部,無從以之補正系爭遺囑之日期,系爭遺囑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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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證遺囑(我國民法第1191條)
公證遺囑需要公證人及兩位以上之見證人在場參與,由公證人以公證程序作成遺囑後,由兩位見證人一同與遺囑人簽名。須注意見證人應全程在場參與,實務上就曾有見證人其中一人中途一度離去,被法院認為該公證遺囑具法定方式之欠缺。
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參照:「……依其立法意旨觀之,應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且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其上之人,如見證人之一人中途一度離去,而僅一人在場時,則為方式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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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密封遺囑(我國民法第1192、1193條)
密封遺囑之作成須遺囑人、兩位以上之見證人及公證人參與,其保密性較高,也確實會將遺囑彌封保存,並在信封彌封處上簽名若無法簽名應蓋指印,不希望遺囑內容讓他人知道的被繼承人,可選擇此方式。
(四)代筆遺囑(我國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三位以上之見證人在場參與,其中一見證人為代筆人。實務見解認為「口述」應以言詞為之,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該代筆遺囑欠缺法定要件,可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
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另需注意的是,代筆人仍須具備見證人資格,否則該遺囑將因不符法定方式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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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授遺囑(我國民法第1195~1197條)
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時,不能依上述四種方式為遺囑的話,可以選擇此方式,但口授遺囑仍然容易產生爭議,而且需注意,如果遺囑人又能依其他方式作成遺囑時起,該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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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遺囑內容要素的重要性
除了法律要求外,遺囑內容也是判定其有效性的關鍵因素之一。遺囑應該清楚明確地表達您的意願,包括明確指定遺產繼承人、分配財產的方式、處理債務和稅務等。遺囑內容正確填寫可以確保您的意願得到執行、遺產繼承的過程順利進行,避免後續遺產繼承問題和法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