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遺產繼承的公平。代位繼承之立法理由就有提到,繼承人在對繼承期待權的尊重和維持各繼承人間的公平,又代位繼承權為固有權,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繼承人之權利,僅在應繼分計算層面上代襲之。
壹、什麼是代位繼承?
(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存活,才能合法的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也就是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如果繼承開始的時候,繼承人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該人就無成為繼承人之資格。
但是其基於公平原則,例外的允許「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舉例來說:A為被繼承人,B為其子,C為B子(為A之孫)。按同時存在原則,若B先於A死亡,則其對於A的繼承權喪失,C也無法繼承A的遺產。但基於上述之公平原則,法律例外的規定,縱使B先於A死亡,百日A過世後,C仍然可以代位繼承到A的遺產。
(二)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若被代位繼承人因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而被繼承人也沒有原諒,則該被代位繼承人因喪失繼承權,致代位繼承發生,但如果被代位繼承人是以拋棄繼承權的方式,放棄繼承權,就不屬於可以代位繼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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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位繼承怎麼算?
代位繼承後的遺產分配方式,原則上就是被代位繼承人可以分得多少,代位繼承人就以該數額平分,若有遺囑的情況下就是依遺囑分配,若無遺囑的情況則就是依應繼分之規定分配。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應繼分是配偶與其均分,舉例來說:A為被繼承人,有配偶B及子女C、D,E、F為C子(為A之孫)。若A有遺產300萬元,暫不考慮B的剩餘財產分配權,B、C及D各得100萬元,此時若C先於A或同時死亡,則E及F得平分代位繼承C原本得繼承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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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可以隔代繼承嗎?
我繼承到的遺產想留給小孩,為了省遺產稅我可以拋棄繼承直接給小孩隔代繼承嗎?
答案是絕對不行!就像前段所述,如果主動放棄繼承權(例如拋棄繼承),那也不會發生代位繼承的效力,此時如果有他不肖繼承人主張單獨全部繼承,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不管你或是小孩都拿不到任何一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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