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是繼承中的一個決定,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包括龐大債務時,繼承人就可以以拋棄繼承的方式,來避免日後被繼承人債權人的追討債務。但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可以進行拋棄繼承線上申請嗎?本文帶你解答關於拋棄繼承的各種疑難雜症!
拋棄繼承可以線上申請嗎?
拋棄繼承是無法線上申請的,一定要準備紙本資料並且遞進法院才行。而拋棄繼承的應備資料大略如下:
1.拋棄繼承聲請狀: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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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我可以只申請拋棄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要錢不要債是人之常情,但若如此將大大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縱使有遺產,債權人都不一定可以獲得清償了,法律更不會允許繼承人只拋棄債務的情形,我們由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55號民事判決可以了解法院實務的看法:「……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為繼承性質所不許,不生拋棄之效力(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五六三號及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三四四八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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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按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情況時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是超過時效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視為限定繼承。
而所謂3個月期限,是指將聲請資料遞進法院的時間即使法院之後下裁定的時間已經超過3個月,依然是有效的拋棄繼承,至於應備文件不齊全沒關係,可以待法院通知再補進法院即可。
而如果被繼承人過世已經超過3個月了,首先我們可以先重新審視一下我們是如何得知被繼承人已經過世的,因為我國民法規定中,是知悉有繼承發生時起3個月內,意思就是應該要從我們得知開始起算3個月,有時候是收到公文才知道,抑或是從親友消息得知,3個月的期限並非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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