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是用於規定共同繼承人之間遺產繼承分配的具體細節。協議書包含遺產分割方案、遺產價值評估、繼承人權益比例等內容。透過簽署此協議書,繼承人能夠在公平和和解的原則下協商遺產繼承分配,避免爭議和法律糾紛的發生。
壹、什麼是遺產分割?
繼承人若有 2 人以上,在繼承登記不動產遺產後,所有繼承人就會變該不動產遺產的所有人,而繼承人對於該不動產遺產皆為「公同共有」的狀態,也就是繼承人們對於那筆不動產遺產沒有持分,而是所有繼承人一起擁有,要買賣那筆不動產遺產的時候才要過半數人同意才可以。
而所謂遺產分割,就是指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人以消滅上述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的行為,在遺產分割之後,公同共有狀態就會改變為分別共有,繼承人們就能自由處分自己的持分,不會再被公同共有限制,否則要使用該收益不動產遺產都要開一次家族會議,十分麻煩。(推薦閱讀:遇到遺產繼承問題怎麼辦?專業律師分析3種常見繼承問題解答!)
貳、遺產分割如何協議?
協議分割須得全體共有人(繼承人)之同意,若協議將部分共有人排除在外不予分割的話,該協議無效。而共有人就遺產分割之方式達成協議後,除非各共有人皆同意重新分割,否則任何人皆不許再主張重新分割。
而法律並未規定協議分割一定要以哪種方式協議,只有規定最低標準,就是不要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但通常也會因此產生糾紛,所以實務上也有裁判分割的案例。
另外要注意的是協議分割屬於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共有人並不會直接取得分割後的單獨所有權,只是取得履行分割協議的請求權,可以請求遺產佔有人依協議交付遺產,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則可以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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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遺產分割協議書範本
遺 產 分 割 協 議 書 (參考格式)
立協議書人 等 人係被繼承人 之合法繼承人,玆因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 死亡,為日後管理遺產便利起見,經立協議書人一致同意,特就下列之不動產與動產依照民法有關規定訂立本協議書予以分割遺產,俾據以辦理繼承登記。其協議內容及分割明細如下:
- 土地標示
| 鄉 鎮 市 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 面 積 (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 | 價 值(新台幣) | 遺產權利人及取得範圍 |
- 建物標示
| 段名 | 建號 | 鄉 鎮 市 區 | 街 路 | 段巷弄 | 號 樓 | 面 積 (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 | 價 值 (新台幣) | 遺產權利人及取得範圍 |
- 動產
| 動 產 及 其 他 財 產 價 值 權 利 名 稱 類 別 及 所 在 | 價 值(新台幣) | 遺產權利人及取得範圍 |
上列遺產分割方式,係全體繼承人間出於自由意願,喜悅同意所為,恐口無憑,特立本協議書以資為憑。
- 立協書人
| 繼 承 人 | 身 分 證 編 號 | 地 址 | 簽 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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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遺產分割需要公證嗎?
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公證,「公證」只是可以讓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更強的效力。簡單來說,未來如果有需要進行訴訟時,經過公證的協議書可以成為法院進行裁判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