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想過若繼承人決定放棄他們的遺產時,會遭遇什麼樣的問題?在這份全面指南中,我們將探討拋棄繼承辦理的概念,並深入研究與此實踐相關的各個方面。無論您正在考慮放棄遺產還是只是對此過程感到好奇,本文將為您提供有價值的見解和對常見問題的解答。
壹、拋棄繼承辦理地點
當我們非常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的時候,請務必要在繼承發生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而辦理拋棄繼承的地點,要在被繼承人戶籍地的管轄法院,以下以高雄地區的管轄為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小港區、旗津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三民區、鼓山區、鹽埕區、鳳山區、大寮區、林園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區-橋頭區、左營區、楠梓區、大樹區、鳥松區、仁武區、大社區、岡山區、燕巢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路竹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田寮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甲仙區、杉林區、六龜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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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拋棄繼承辦理方式
上司法院的網站下載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檢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之證明以及繼承系統表,郵寄掛號或是親送法院都可以,之後法院就會下相關的裁定,也就是拋棄繼承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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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拋棄繼承辦理時效
按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超過上開辦理期間,則視為繼承人限定繼承。 若是超過上開3個月的期限我們還可以辦理限定繼承,保障繼承人的權益。而雖然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此規定只是「訓示規定」,並無實際的法拘束效力,超過3個月辦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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