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了民法對於繼承順位的明確規定,以保障各個繼承人的權益。根據民法的規定,繼承人的順位在分配遺產的過程中是相當重要的。此外,本文還介紹了養子女相關的繼承規定。
壹、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
民法繼承人,指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除被繼承人的配偶外,其他擁有繼承權的親屬,有: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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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民法繼承順位
民法繼承人並非是列舉的親屬全部都有繼承權,而是有順位的,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前一順位有繼承人,則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繼承權(例如:被繼承人有子女,父母就無繼承權),而上面所說的除配偶外,意指配偶是有絕對的繼承權的,並無順位問題(也不能稱作第一順位,因為有繼承權之人是可以與配偶共同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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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養子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又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關於收養的子女在法律上有沒有資格符合繼承人的資格(有無符合民法第 1138 條文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資格),依照民法第 1079 條之 3 明文規定,收養效力是自訂下收養契約時開始起算,原則上,當收養行為發生效力後,養子女依照民法第 1077 條有規定就取得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說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原則上跟一般婚生子女是相同的。所以養子女在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且養子女之繼承權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
至於被收養後的子女,是否對於原生父母仍有繼承權?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2 款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是處於停止狀態的,所以子女在被收養後,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無法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但根據民法第 1083 條及第 1080-1 條第 1 款規定,如果養父母先死亡,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後,再聲請終止收養。一旦聲請成功,養子女即回復對於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如此一來,養子女就有可能「雙重繼承」,但法院還是會斟酌是否有顯失公平等情形,就個案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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