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台灣的繼承順位、房屋繼承登記流程以及如何進行遺產分配。根據我國民法,配偶有絕對繼承權,其餘繼承人則有優先順序。在完成繼承登記後,房屋得以分割的方式進行分配,並介紹了遺囑分割、自住協議和分割協議等不同的分配方法。
壹、繼承順位
繼承順位是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決定遺產分配的順序,依我國民法規定,配偶是互相當然具有繼承權的,屏除在所謂的繼承順位之外,就是無論繼承順位的人為何人,除非配偶拋棄繼承,否則遺產分配都是要跟配偶一起共同分配,而其餘順位繼承人,優先順序由上而下分別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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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房屋繼承流程
在自繼承順位先確定繼承人有哪些後,接下來要將不動產遺產過戶到全體繼承人名下,也就是將房屋辦理繼承登記,而房屋繼承登記的流程約略如下:
- 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宣告)登記」、「除戶戶籍謄本」以及申請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 國稅局申請核定遺產及繳納遺產稅。
- 各地方稅捐稽徵處辦理「不動產稅費清查」。
- 房屋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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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割協議?優先承買權?
在將房屋過戶到全體繼承人的名下之後呢,房屋的分配如何進行?總不能將房屋依比例切割分發吧!又不是蛋糕!分割是指遺產之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所以原則上房屋會以分割之方式分配,不過依分割情況不同,仍然會有不同方式處理:
- 遺囑分割:按民法第 1165 條規定,若被繼承人遺囑有指定分割方法,則應該依遺囑所載分割,但須注意仍然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 自住協議:若是本來就有繼承人居住在房屋內,而該繼承人想繼續自住,或是繼承人想搬進該屋自住,則可由繼承人們互相討論,看是由自住者將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比例額買下來(注意,此時房屋是公同共有,所以跟房屋持分無關!),抑或是談妥租金承租。
- 分割協議:若是被繼承人無遺囑,或遺囑並未指定分割之方法,則可由繼承人們間協議,而協議分割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且不得將部分共有人排除。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
而協議分割之方法,通常是依照民法第 824 條所定之法,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均可。代償分割亦可,即共有繼承人將房屋全部給其中一人或數人,對於未分得的繼承人以金錢補償,但是要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 - 裁判分割:依民法 824 條,繼承人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時效問題,經他繼承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一繼承人之請求,並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經判決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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