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離世,我們不僅要面對悲傷和失落,還要處理遺產的事宜,處理遺產問題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何況家屬沉浸在悲痛當中,很有可能不知不覺就過了辦理遺產繼承期限,在這種情況下,清楚預先了解相關期限為何?以及遺產繼承期限展延就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本文中,我們將介紹遺產繼承期限的種類,以及遺產繼承期限展延的條件、方式。
壹、遺產稅的申報及繳納
遺產稅的申報是有期限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規定,遺產稅申報必須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如果沒有如期申報,則可能會需要額外繳納「罰鍰」。
但如果因為清查遺產太繁雜,導致沒辦法在 6 個月內完成申報怎麼辦?別擔心!我國的法律還是有情理的。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規定,繼承人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完成申報者,也可以在 6 個月內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原則上以 3 個月為限,例外的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決定。
申請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
應備資料: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配偶或第一順位繼承人,則應再檢附繼承系統表(需加蓋申請人印章)。
申辦單位:各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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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遺產稅的繳納
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就會核定遺產稅要繳納多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必須要在收到稅單後的 2 個月內繳清遺產稅。
若是收到的遺產先拿去救急了!我也沒有多餘的錢繳遺產稅,怎麼辦?別擔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繳納期限是可以再展延 2 個月的。至於如果 2 個月內仍無法籌到要繳的遺產稅呢?遺產稅還可以分期繳的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人確實有困難的話,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我就跟你說,台灣的法律有夠體恤人民疾苦,直接兩種繳納方式任人民選擇!
申請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
應備資料:遺產稅繳納通知書。
申辦單位:各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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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土地繼承登記
如果遺產當中是有土地的,遺產稅繳納完畢記得要繼續處理土地登記的問題!否則是會有相關的罰鍰產生的,而且逾期越久,罰得越多!
按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土地登記必須要在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就算繼承人對於遺產如何分配還沒有共識,任何一位繼承人也可以單獨在期限內,申請登記土地為全體繼承人共有,否則逾期的話,每逾期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土地也有可能土地會被公開標售,最後納歸國庫!
至於土地的登記有相關的展延期限嗎?依據土地的經濟利用目的,以及土地的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可能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目前土地登記是沒有展延期限的,目的就是要為了督促繼承人趕快登記,先安定該筆土地的相關法律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