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在台灣的訴訟中時有所聞。本文將針對我國民法中與兄弟遺產繼承相關的法條進行解析,並通過一個實際案例來加深讀者對這個問題的理解。
壹、什麼時候會有兄弟遺產繼承的情形發生?
首先要先了解我國對於繼承人順序的法律,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可以知道除配偶外,兄弟姊妹的繼承順序是排在直系血親、親屬及父母之後的第三順位,就是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或父母的話,才輪到他的兄弟姊妹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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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兄弟遺產繼承遺產的比例為何?
這時就要區分被繼承人有無配偶。
無配偶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就是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分遺產。
若是有配偶的情況,依據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就是依照遺產的二分之一再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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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不想讓兄弟姊妹繼承遺產怎麼辦?
有些人最後與兄弟姊妹交惡,或是以不相往來,不願意財產讓兄弟姐妹繼承,方式除了生前贈與外,就是要預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方式了,不過需要注意「特留分」的規定,民法仍有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而無法以遺囑排除的。 按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3 分之 1 。例如遺產總共為 300 萬元,則兄弟姐妹的應繼分應為 150 萬元,特留分則為 50 萬。不過繼承人若拋棄主張特留分,則遺囑縱使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亦有法律效力。

遺產繼承相關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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