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對遺囑方式有嚴格的要件規定,若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是會被法院宣告為無效的。也有經代書製作的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要件而被法院宣告遺囑無效,公證遺囑無效有可能嗎?其中看似最沒問題的「公證遺囑」,其實也有遭法院判定無效的情況。
壹、公證遺囑無效案例
一位老翁,老伴已過世多年,育有一名兒子以及一名女兒,兒子及女兒皆各自有家庭了,並未與老翁同住。某日,老翁因走路不穩跌倒,鄰居趕緊叫救護車後,再通知老翁的兒子,但兒子因為出差,所以就改由女兒前往醫院照顧老翁。二週後兒子回來了,此時老翁跌倒的傷勢雖好了,但因撞擊腦部而日漸虛弱,最終還是與世長辭。
在兒子與女兒辦理完老翁的身後事後,討論到老翁的遺產分配,這時女兒突然拿出一份署名為老翁的公證遺囑,表示因為老翁認為兒子並無第一時間前往陪病,故僅分得特留分,其餘的遺產皆由女兒獨得,兒子檢視了該份公證遺囑後,總覺得怪怪的,見證人也完全不是家族認識的人,於是在律師的協助之下,提起了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推薦閱讀:遇到遺產繼承問題怎麼辦?專業律師分析3種常見繼承問題解答!)
貳、後續處理及結果
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把公證人、見證人和女兒都傳來作證,才發現原來公證人和兩位見證人都是女兒找來的人,而且公證人並沒有遵循我國民法所規定的要件,讓老翁當場口述遺囑內容,而是事先就依照女兒的指示擬好遺囑,老翁到場後只是閱覽並簽名。最後法院認為公證遺囑不符合我國民法規定,判決遺囑無效,兒子可以依應繼分取得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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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遺產繼承律師案例解析
先讓我們來瞭解一下公證遺囑的要件。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因此,公證遺囑有兩個重要的要件,一是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另一則為遺囑人需在公證人前「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
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公證遺囑之「口述」,應以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遺囑人聲音發生障礙,由公證人發問,僅以點頭、搖頭或搖手示意,不能解之遺囑人「口述」。……」
可知所謂的「口述」,就是必需用言詞表達,而不得用其他舉動代替。假設遺囑人因生病而發生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仍與法條規定的「口述」不符,而不符合公證遺囑的法定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