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生命的最後階段,遺產繼承是一個常見且重要的議題,當一個人離世時,其遺產將需要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分配,然而,在繼承的過程當中可能會引發許多爭議和問題,特別是在缺乏明確遺囑的情況下。本文將探討遺產繼承問題的一些常見情況。
壹、民法繼承順位怎麼看?
民法繼承人並非是列舉的親屬全部都有繼承權,而是有順位的,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前一順位有繼承人,則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繼承權(例如:被繼承人有子女,父母就無繼承權),而上面所說的除配偶外,意指配有是有絕對的繼承權的,並無順位問題(也不能稱作第一順位,因為有繼承權之人是可以與配偶共同繼承的)(推薦閱讀:遇到遺產繼承糾紛該怎麼辦?專業律師告訴你這 3 種方法!)
貳、遺產繼承問題怎麼辦?
當遺產糾紛發生時,第一步是確認問題所在,再進一步思考是否真的需要以訴訟管道解決問題,畢竟一般人都認為告進法院就是翻臉了。
所以,遺產糾紛處理的管道其實有很多種,通常也會視爭議程度而決定要先採取哪種處理方式,最緩和的辦法是在坐下好好協商,各退一步的尋求解決方案。
聘請遺產繼承律師協助協商也是個很好的方式,律師可以更快的釐清雙方爭議點,以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調和出對雙方最有利的解決方案,最艱辛但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訴訟了,但是訴訟程序開始後,雙方也不是沒有協商的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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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其實我國有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並沒有特別指定要如何辦理,因為繼承是一種法定權利,當條件出現(被繼承人過世)時,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不需要特別辦理。
但遺產繼承後,仍有相關的事項需要處理:
(一)申報遺產稅期限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一項前段:「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稅的時效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要向「國稅局」完成申報,若逾期未完成申報,則會有相關的罰鍰。
(二)不動產遺產登記期限
按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若是遺產中有不動產的話,依我國法律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應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三)拋棄繼承期限
如果遺產繼承權拋棄對繼承人比較有利的話,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知悉有繼承情況時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而所謂拋棄繼承,就是不管被繼承人遺留有多少財產、債務,繼承人全部拋棄,也就是放棄繼承,按我國法律規定,若是超過上開時效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視為限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