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手書寫的遺囑文件,而非通過公證機構或律師撰寫,在一些法律體系中,這類遺囑也被稱為「私人遺囑」或「親筆遺囑」。而自書遺囑效力認定,是需要符合我國民法相關規定的,就讓遺產繼承律師帶您來看看 3 種內容、3大重點!
壹、什麼是自書遺囑?
查我國民法規定,預立遺囑的方式有 5 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都需要遺囑人還有辦法神智清醒的口述才能進行,而密封遺囑在遺囑人書寫遺囑完畢後,也還需要另外進行公證程序,等於是又多了一道程序,因此,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最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就只有自書遺囑了。(可參考:遺囑內容如何寫才有效?5項方式及3重點交給您!)
其他人也在看:為什麼該寫遺囑?「風險控制」遺囑規劃中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
貳、自書遺囑效力認定條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是法定要式行為,應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而若未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預立遺囑,未來遺囑生效後,繼承人若對遺囑的作成方式產生質疑告上法院,該遺囑就非常有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
以下是自書遺囑效力認定的一些條件:
(一)由遺囑人親筆手寫遺囑全文
沒錯!就是要跟寫作文一樣一個字一個字手寫,用電腦打字、傳LINE等等的非手寫方式,就算有親筆簽名或是錄影存證,都不屬於自書遺囑效力認定的範圍。
(二)自書遺囑後,必須註明作成時的年、月、日
但對於日期若有漏載「日」的話呢?法院實務上則有不同看法,有認為:「…系爭遺囑雖僅記載「86年6月」而未記明「某日」,惟仍可知悉遺囑成立時間,又依遺囑見證人己XX之證明,已可確認系爭遺囑成立於『86年6月30日星期一』,是以,系爭遺囑並無成立時間不明之瑕疵」,而認定為有效(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但也有認為:「…上開遺囑內容,雖有記明「…中華民國102年拾月立書」等語,但並未記載「日」之事項…則該遺囑自形式上觀之,並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而遭法院認定該份自書遺囑無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還是建議,按照我國民法規定詳細記載「年、月、日」是最無風險的作法。
其他人也在看:遇到遺產繼承問題怎麼辦?專業律師分析3種常見繼承問題解答!
(三)遺囑人需親筆簽名
自書遺囑紀載著遺囑人內心最真實的想法,為了防止遺囑遭人偽造、變造,多數認為針對我國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且雖然我國民法第1190條並未規定要在遺囑內容的何處簽名,但有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簽名」應係於遺囑全文外,另起一行簽署全名,而非混雜於遺囑文內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推薦閱讀:遇到遺產繼承糾紛該怎麼辦?專業律師告訴你這 3 種方法!)
參、自書遺囑的內容要寫些什麼?
通常遺囑內容就是針對遺囑人身後事的交代,簡單來說就是遺囑人希望自己過世之後,家人們要做什麼事情或如何做某件事,以下整理了幾點通常遺囑會記載的項目:
(一)分配財產
在遺囑內容中,應明確記載要分配的財產、份額、繼承人和繼承比例等資訊。財產可以包括房產、股票、存款等,繼承人可以是親屬、朋友、慈善機構等。
在分配財產時,應考慮清楚繼承人的能力和責任,並注意繼承比例的公平性,最重要的是不能侵害各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該有侵害的部分是無效的。
(二)喪葬意願
參考我國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成年自然人若有以遺囑表示喪葬方式之意願者,家屬或承辦喪葬事宜者應給予尊重。雖然本條只是訓示規定,就算不遵守的話也不會有相應的罰則,但如果遺囑人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喪葬方式之意願,可免去繼承人間之爭議。
(三)其他法律行為
例如陳述某繼承人應有喪失繼承權事由(但本項不建議拖延至遺囑說明)、認領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等等。
猜你也想看:我只是領我應得的遺產,為什麼會被告遺產侵占?常見的幾種遺產侵占案例!
訂立自書遺囑需要仔細思考和計劃,遺囑的內容應符合法律要求,建議尋找專業的律師協助,確保能夠實現自己的意志,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指導遺囑的訂立,並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實現的可能性,規劃好訂定遺囑的策略,以免後續產生爭議和糾紛。
繼承律師有多年的實務經驗,處理眾多繼承相關案件,遺囑、遺產、遺贈等等糾紛都難不倒遺產繼承律師,加入遺產繼承律師官方 Line 帳號諮詢詳細內容。

遺產繼承相關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