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雖然沒有規定繼承需要特別辦理或登記,遺產繼承是一經被繼承人死亡就直接依照法律規定而生效的,但在繼承生效之後,仍然會有一些流程需要辦理。本文遺產繼承律師介紹了詳細的遺產繼承流程,以及若未辦理的相關罰責。
壹、遺產繼承流程總攬
遺產繼承流程主要為以下3個流程,需分別至不同機關辦理:
| 戶政事務所 | 辦理死亡登記、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
| 國稅局 | 查調死者財產、所得及兩年內贈及金融遺產等資料 |
| 國稅局 | 申報遺產稅、繳納遺產稅 |
若遺產中有不動產者,尚需增加辦理:
|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 查詢有無欠繳房屋稅、地價稅 |
| 戶政事務所 | 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 |
| 地政事務所 | 辦理不動產遺產繼承登記 |
若需要辦理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則需至各地方法院辦理。(推薦閱讀:遇到遺產繼承問題怎麼辦?專業律師分析3種常見繼承問題解答!)
貳、遺產繼承流程好多好麻煩!我可以不管嗎?
絕對不行!在「申報遺產稅」及「不動產遺產登記」的規定中訂有辦理的時間限制,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遺產稅的時效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要向「國稅局」完成申報,若逾期未完成申報,則會有相關的罰鍰。
而按土地法第73條規定,若是遺產中有不動產的話,依我國法律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另外如果確定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遺產的話,可以向各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按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知悉有繼承情況時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是超過時效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視為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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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遺產繼承流程
以下是較詳細的遺產繼承流程辦理:
(一)取得死亡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會由醫院或是檢察機關所核發。若是失蹤的情況下,則需要一定的時間過後由各地方法院核發死亡宣告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
(二)辦理相關文件及印鑑證明
前往當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宣告)登記」、「除戶戶籍謄本」以及申請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目前全台灣的戶政事務所不分戶籍地都可辦理這項業務。
需準備死亡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若死亡者有配偶,應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 2 年內拍攝相片。
(三)國稅局申請核定遺產及繳納遺產稅
需準備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與死亡者關係證明文件、遺產稅申報書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得應該要先申請核定遺產數額,才能辦理繳納遺產稅哦!
(四)辦理「不動產稅費清查」
各地方稅捐稽徵處辦理「不動產稅費清查」:要先確認該遺產不動產是否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要拿繳完遺產稅的證明文件,至任一地方稅捐稽徵處查詢有無積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完成後機關會加蓋承辦人員之查欠章,才算完成。
另應注意的是,辦理協議分割繼承記得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告知要一併辦理印花稅的繳納。需要準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五)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就是我們俗稱的過戶,不動產會移轉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即房屋繼承過戶),又不動產繼承登記大致可以分成 3 種,一般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或分割協議繼承登記,辦理前要記得確認好是要辦理哪個項目。
需要準備的有: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辦理分割繼承者
應另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影本各1份,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情形者,需附法院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