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一生當中,繼承是一個很重要的過程,它涉及許多方面,例如相關法律規定和財產轉移方式,無論你是被繼承人、繼承人還是受遺贈者,遺產繼承制度是一個需要理解以及學習的課題。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繼承的法律概念、原則以及內涵。
壹、什麼是繼承?
繼承是指某人在往生之後,其個人財產傳遞予特定或不特定身分之親屬或第三人的制度,繼承制度可以保障被繼承人生前就其個人財產之支配,於身故後亦得以實現,是對於人財產支配權利的完整體現,亦可避免親屬間的紛爭,畢竟,家庭為組成社會之基本單位,而社會的健全乃國力之展現,訂定維護家族和諧之繼承制度,也是國家應履行之義務。(推薦閱讀:遇到遺產繼承糾紛該怎麼辦?專業律師告訴你這 3 種方法!)
貳、我國繼承制度的重點原則(內涵)是什麼?
而在我國,繼承制度以下列原則為基礎實現:
(一)當然繼承主義
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繼承之效力自被繼承人之死亡起而當然發生,與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無關,意即繼承人就繼承遺產,並不以為繼承意思表示為必要。
(二)概括繼承主義
依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簡言之,就是繼承到的不止是被繼承人的財產,連同債務也必須要繼承(至於繼承人需不需要以自身財產清償是另一回事)。
但要注意的是,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得繼承(例如: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三)概括繼承下的有限責任
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是我們所說的「限定繼承」,他是繼承制度下的一種「方案」,保護繼承人甚至其後代,不會被長輩們的債務纏身。
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有贈與其財產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是要被列入遺產清算程序的。
(四)法定繼承主義
即於繼承開始前以法律預先決定繼承人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明定各法定順位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雖能以遺囑處分其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五)貫徹男女平等主義
廢除原本的宗祧繼承。在宗祧繼承制度中,女性是沒有任何繼承權的,只有男性才有,而在提昌男女平權的現代,改採男女皆有繼承資格,繼承人之繼承地位及應繼分平等而不分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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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
定繼承人,是指被繼承人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除被繼承人的配偶外,其他擁有繼承權的親屬,有: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民法繼承人並非是上開的親屬全部都有繼承權,而是有順位的,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前一順位有繼承人,則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繼承權(例如:被繼承人有子女,父母就無繼承權),而上面所說的除配偶外,意指配偶是有絕對的繼承權的,並無順位問題(也不能稱作第一順位,因為有繼承權之人是可以與配偶共同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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