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關於遺產繼承,總共分為「全部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會有這三種方式,是因為有時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繼承人無法得知,導致可能會有債留子孫的情況,所以除了正常的程序「全部繼承」之外,尚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這兩種方式。而這兩種方式如何區分?該如何選擇?如何辦理?一次交給您。
壹、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因為被繼承人的債務數額大於遺產數額,有繼承權之人不願繼承,而依法定方式所為拒絕繼承之方式,也就是說本來應該要繼承的人,向法院表明不要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的行為。(推薦閱讀:為什麼該寫遺囑?「風險控制」遺囑規劃中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
貳、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該如何選擇?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均屬在被繼承人的遺產並無明顯多於債務的情況下,繼承人得以選擇之方式:
如果你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確定被繼承人沒有其他私房錢,甚至是在外沒有對別人有債權),那就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拋棄後在法律上就沒有你這位繼承人了,往後債主要追債也跟你沒關係。
但如果你不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是否大於遺產(被繼承人有遺產,但不知是否在外欠有債務)的情況下,限定繼承是你最好的選擇,因為限定繼承後,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只要在他的遺產範圍內負責,你可能在調查債務額後無法獲得遺產,但也免去了背債的困擾。
猜你也想看:遇到遺產繼承糾紛該怎麼辦?專業律師告訴你這 3 種方法!
遺產繼承律師從業多年,經手眾多繼承案件,能夠全面性的檢視個案狀況,給予精確的法律建議,並制定詳細的訴訟計畫,歡迎加入遺產繼承律師的 Line 帳號諮詢。
參、拋棄繼承多久內要辦理?
我國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管轄法院為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當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謂「知悉」,係指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屬於遺產繼承人,若繼承人是第一順序次親等或第二順序以下之繼承人,未必會確知自己是否為繼承人,故應自其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以保障繼承人之權利;又如繼承人因久未聯繫,不知被繼承人婚姻及家庭狀況,即使日後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惟仍不知悉自己是否成為繼承人,故此亦非屬本條文所定知悉之情形。
在此提醒,不同順位繼承人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於該份聲請狀中之前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繼承人之聲請。(推薦閱讀:繼承順位怎麼看?繼承的優先順序代表什麼含意?濃縮整理1次就上手!)
肆、拋棄繼承文件該準備什麼呢?
拋棄繼承需要準備好以下資料,然後於 3 個月的期間內遞進法院:
- 拋棄繼承聲請狀: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繼承相關問題不能拖!趕快諮詢遺產繼承律師,楊律師除了多年執業律師的經驗以外,對於繼承相關的實務見解也很熟稔,讓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複雜的遺產繼承問題,是最好的選擇!
遺囑相關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