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在生前指定好將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給自己所選定的繼承人。遺囑內容十分重要,因為一旦遺囑被認定,就不能任意更改,而且擬定好一份合法明確的遺囑,也可以避免後代為了遺產繼承而產生紛爭。因此,如何寫出一份有效的遺囑?是每個人都應該關注的問題,本文將探討如何撰寫一份有效的遺囑內容。
壹、遺囑的種類?
在撰寫遺囑內容之前,需要了解遺囑的種類。按我國民法規定,遺囑的種類有 5 種,分別為不同遺囑人的狀態而設計,但應注意的是,無論哪一種遺囑內容,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必須要符合法定程式,遺囑才會被認為有效:
(一)自書遺囑
依據為民法第1190條。由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全文,且應由遺囑人在書寫完之後親筆簽名。
(二)公證遺囑
依據為民法第1191條。需要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由公證人書寫後宣讀、講解,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理由記明於遺囑後,遺囑人可按指印代替。
(三)密封遺囑
依據為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是最私密的遺囑方式,書寫人並不一定要遺囑人本人,但簽名的部分仍要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書寫完成後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例如放入信封,開口應封緘),並應於封縫處簽名。接下來找公證人(攜帶2名見證人)提示已密封的遺囑,並向公證人表示是自己的遺囑(如果代擬遺囑內容,要告訴公證人代擬這份遺囑內容人的姓名、住址),公證人確認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在封面簽名。
(四)代筆遺囑
依據為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適合不識字或無法自行寫字的遺囑人。遺囑人應先指定3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請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位書寫、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可以用指印取代。而代筆遺囑並沒有一定要經過公證,但如果害怕遺囑效力遭懷疑,也可以請公證人公證之。
(五)口述遺囑
依據為民法第1195條。口述遺囑僅適用於以上四種都無法使用,且遺囑人生命有危急的情況,也相對的是最具有爭議的方式,且若遺囑人能依其他 4 種為遺囑內容時起,該口述遺囑經過三個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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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遺囑內容的有哪3項重點?
遺囑內容其實沒有規定要寫什麼,但依據經驗整理了五項通常立遺囑會載名的項目:
(一)明確分配財產
- 在遺囑當中,應明確記載要分配的財產、份額、繼承人和繼承比例等資訊。財產可以包括房產、股票、存款等,繼承人可以是親屬、朋友、慈善機構等。
- 在分配財產時,應考慮清楚繼承人的能力和責任,並注意繼承比例的公平性,最重要的是不能侵害各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該有侵害的部分是無效的。
(二)說明喪葬意願
參考我國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成年自然人若有以遺囑表示喪葬方式之意願者,家屬或承辦喪葬事宜者應給予尊重。雖然本條只是訓示規定,就算不遵守的話也不會有相應的罰則,但如果遺囑人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喪葬方式之意願,可免去繼承人間之爭議。
(三)其他法律行為
例如陳述某繼承人應有喪失繼承權事由(但本項不建議拖延至遺囑說明)、認領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等等。
總之,撰寫遺囑是一件需要非常慎重考慮的事情,需要細心關注每一個細節。一份有效的遺囑內容可以確保您的個人意願得到完全實現,並避免因財產分配不當或稅務問題等因素帶來的不必要麻煩和爭議。
因此,建議您及時撰寫遺囑,並隨著生活狀況的變化定期更新內容,以確保遺囑始終符合您的實際需求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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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容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