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為了「他不是我親生的,我不希望未來他繼承我的財產怎麼辦」而煩惱嗎?不用怕,其實一切都有解,讓遺產繼承律師從實際案例到問答細細說明遺產繼承分配,本文將把您所困擾的遺產繼承問題一次大公開,一定要看到最後!
壹、遺產繼承分配非親生子女實際案例
小明和小惠相戀多年結婚,卻遲遲求子不得,於是小惠託人安排,將私下抱來剛出生一個月之棄嬰A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其二人的婚生子女。
嗣後小明和小惠因感情不睦離婚決裂,A男由小惠扶養,小明不願承認A男為自己的孩子,也不希望A男將來可以繼承自己的遺產,想到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於是請求律師協助。
問題:
- A男是繼承人嗎?
- 小明應如何做才能讓A男不會繼承到自己的遺產?
解析:
(一)A男是繼承人嗎?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是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之子女),但如果是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情況下,就可能是其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為繼承人。簡單來說,除合法配偶以外,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其他部分遺產分得者的第一順序(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為民法第1144條第1項所明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本件中小明已離婚,配偶即無繼承權,這時候就依民法第1138條之繼承順序判斷小明的繼承人,如果小明有子女,就可以繼承小明的全部遺產,不用在討論後順序的繼承人了。所以如果小明可以排除A男的父子關係,A男當然就不能繼承小明的遺產了,問題是,小明應如何做才能排除和A男的父子關係?
(二)遺產繼承分配時小明如何做才能讓A男不會繼承到遺產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了,因為遺產繼承涉及到小明應該要提什麼訴訟來排除和A男的父子關係?本件中,小明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是可以的嗎?讓律師告訴你。
討論之前,我們應該先來了解「婚生推定制度」: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為民法1063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婚生推定制度,是法律為建立婚生親子關係所設之機制,就是所謂的「法律上推定(假設)」,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自妻受胎的孩子會被推定是與其父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子女,也就是說,婚生推定制度是法律上的假設,在夫妻婚姻存續中,妻子所生的孩子會被法律假定為婚生子女,並取得民法中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這其中當然也包含了繼承權。
而具有法律上地位得以行使民法中權利義務之子女,原則上限於「婚生子女」,為了解決實務上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產子的情形,推定子女具有婚生性當然有其必要,所以假設生母X與生父Y發生婚外情,但是生母X受胎期間時(小孩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是有合法配偶Z(生父以外之人)的情形時,小孩出生後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X和Z的婚生子女。
貳、婚生否認訴訟
了解婚生推定制度後,其次要討論作為婚生推定制度的配套:「婚生否認之訴」,作為推翻推定所賦予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之方式,也就是說,為了追求血緣真實性,當推定父親Z與婚生子女並無血緣關係時,應讓利害關係人可以推翻。
依民法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民法1063條第1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所以一旦被推定是婚生子女的時候,能夠提起否認婚生親子關係訴訟的人,就是夫妻X、Z任一方或被婚生推定的子女本人,其他人就不能提出這個否認訴訟。又因為涉及身分關係的變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能讓當事人任意處分,所以法律規定必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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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即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規定,其制度目的在於釐清親子關係是否存在之爭議。鑒於婚生推定制度的存在於現今社會變遷中漸漸鬆動,再加上DNA鑑定的普及精準化,婚生推定制度漸漸受到挑戰。
換句話說,真實血緣關係仍為法律所要保護的重要利益,如果就親子關係存否有疑問而將會影響法律上利益(例如分配遺產等),就被認為具有確認利益,而得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肆、讓律師告訴您
在遺產繼承分配中,婚生推定制度就是以一定的要件,賦予該子女「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但無法絕對確保真實血統聯繫之存在,所以僅具有「推定」效力,當然可以舉反證以「無真實血緣關係」來推翻原先暫時「假設」的法律上婚生親子關係,使原本被推定形成的親子法律關係溯及消滅。
婚生否認之訴是婚生推定制度下的配套措施;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則重在釐清親子血緣關係是否存在,兩者目的不同。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因涉及法律上身分關係的安定及價值之衡平,本於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之子女才受婚生推定保障的觀點,婚生推定既然已設有婚生否認之訴作為配套因應,不建議透過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來推翻婚生推定的親子關係。
上述案例中,小明和小惠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A男為其二人的婚生子女,此時屬於「偽造文件將無真實血緣關係者登記為其子女」的情形,姑且不論刑事犯罪部分,因為該登記行為與「婚生推定制度」無關,不受婚生推定的保障,不宜以「婚生否認之訴」否定婚生地位,既與婚生推定無涉,所以小明欲排除和A男的父子關係,理論上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作為否認 A 男法律上繼承地位的方式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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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