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限定繼承的繼承人順序是什麼嗎?遺產繼承相關問題,遺產繼承律師將在本篇文章中透過限定繼承的案例來為大家解析 5 個常見問題,可以從中學習到如何正確處理遺產繼承的問題,並告訴你拋棄與繼承的相關執行方式,讓你能夠在繼承遺產時更加得心應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壹、限定繼承實際案例分析
小明未婚,無子女,父母及祖父母皆已辭世,有弟弟小光、小寶,三人感情甚篤,於二二八連假相約前往阿里山看日出,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6 日出遊,途中小明為閃躲對向來車,閃避不及不幸發生車禍意外,小明身亡,弟弟小光、小寶則受有輕微擦傷。
小明身故時遺有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 1000 萬元,勞保退休金給付 100 萬元,汽車殘値 10 萬元,另留有債務 550 萬元,債權人分別為甲銀行 100 萬元、乙銀行 100 萬元、欠朋友芝芝 150 萬元及庭庭 200 萬元。弟弟小光出售汽車獲得 10 萬元;弟弟小寶則拋棄繼承權。
貳、依上述案例會衍伸什麼相關問題?
- 誰是繼承人?
- 弟弟小寶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 若弟弟小光欲繼承,應如何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淸冊淸算其債權債務?
- 應該準備的文件有那些?
- 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該辦理的事情有那些?
參、案例衍伸問題解析
一、誰是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可能是身故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之子女),但如果是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情況下,就可能是其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為繼承人。
簡單來說,只要合法配偶在世,配偶一定能分得遺產(民法第 1144 條第 1 項所明定),其他部分分得者順序(民法第 1138 條所明定)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本案例小明未婚(無配偶),無子女(無第 1 順序之繼承人),父母及祖父母皆已離世(無第 2 、4 順序之繼承人),有弟弟小光、小寶(有第 3 順序之繼承人就不用討論有無第 4 順序之繼承人),所以,小明繼承權屬於第 3 順序之繼承人弟弟小光、小寶, 2 人分得小明的全部遺產,並可以按照人數比例分配。
二、弟弟小寶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 1174 條所明定。
所以小寶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原則應於法定期間內(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再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小光,經家事法庭形式審查沒問題,會核發准予拋棄繼承的備查函。
此時小寶應該準備什麼文件呢?整理如下:
- 拋棄繼承聲請書(載明聲請人,也就是小寶的聯絡資料)。
- 被繼承人小明的除戶戶籍謄本(如謄本尚無死亡記載,必須另提出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小寶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 製作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如有已離世的人,應註明其死亡日期)及繼承人名冊。
-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小寶自己拋棄因而為繼承人的證明)。
三、若弟弟小光欲繼承,應如何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清算債權債務?
首先,小光出售汽車獲得10萬元,可以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表示要繼承,既然繼承了當然包括小明的債權和債務(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則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淸償責任,為民法第 1148 條所明定),所以即使小光後來知道小明有龐大債務時,就不能再主張要拋棄繼承了。
值得注意的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最大不同的地方是拋棄繼承是將遺產和債務通通拋棄掉了,但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負限定責任,也就是所謂的「限定繼承」,此時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也一樣要負擔被債務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只不過不會無止境地負擔負債,上限就是負擔到所繼承到的遺產範圍而已。所以小光也只要以繼承小明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可。
依民法第 1156 條規定,陳報遺產淸冊之期間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淸冊陳報法院(民法第 1156 條參照)。陳報人就是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如果有數繼承人時,只要 1 位繼承人陳報即可,其他繼承人也視同已陳報,而 3 個月期限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接下來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或家事法院)接到陳報的遺產淸冊後,要先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定超過 3 個月的期限,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所定期限以內,儘快出面說明被繼承人到底欠多少錢。
四、應備文件有那些?
小光在法定期間內(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應具陳報狀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小明的遺產淸冊,此時應準備的文件有:
- 聲請狀。
- 被繼承人小明之除戶謄本。
-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名冊(本件中僅有小光一繼承人,所以準備自己的戶籍謄本即可)。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淸冊(被繼承人小明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道的財產、債權債務內容,並檢附小明的財產總歸戶清單、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等資料)。
五、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該辦理的事情有那些?
- 法院會寄公示催告裁定(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裁定)給繼承人,收到裁定後,小光應該依照裁定或法院的指示辦理,例如登報等(民法第 1157 條參照)。
- 繼承人在公示催告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甲銀行、乙銀行、芝芝及庭庭償還債務(民法第 1158 條參照)。
- 在公示催告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 1159 條第 1 項參照)。
- 繼承人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 1160 條參照)
-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為 1000 元。
簡單來說,公示催告裁定期間屆滿後,對於原本已知的債權人甲銀行、乙銀行、芝芝及庭庭,或在「期間內」收到其他原本不知道或未出現的債權人所報明的債權函,發函前述的各個債權人,說明淸算被繼承人小明的遺產,依照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比例計算(有抵押的債權依其登記之先後,普通債權則按債權比例償還,本件小明所欠的皆是普通債權,應按比例淸償),並於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前述的債權人(匯至其指定帳戶,附言:小明遺產分配款),還完債後,才能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而前述的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都由繼承人小光自行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最後小光再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的狀況,由法院審核是否准予備查,案件終結。
常見的限定繼承方式包括遺囑繼承和贈與,限定繼承可以保護贈與人的遺產,也可以在遺產分配中更公平地分配遺產,但限定繼承也可能引發爭議和糾紛,因此在進行限定繼承時,建議尋求專業遺產繼承律師,以確保遺產的分配合法、公正、合理。
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在接受遺產時,必須承擔一定的債務或負擔,也就是限制繼承人的權利和責任。
限定繼承一般是在遺囑中進行設置,如果要取消限定繼承,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進行修改或撤銷遺囑,如有限定繼承相關問題可以詢問遺產繼承律師。
限定繼承會限制繼承人的權利,使得繼承人無法自由支配遺產。但同時,限定繼承也能保障繼承人的權益,避免繼承人受到債務或其他負擔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