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繼承人過世之後,分配遺產前最優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誰擁有繼承人的身分,除了一些喪失繼承權的特殊情況之外,擁有繼承人身分的相關規定是規定在我國民法第1138條中,本文會舉例一些特殊情況,再來解釋用我國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到底該身分的親屬有無繼承權。
民法1138條規定
民法1138條規定內容幫你整理如下,以便於對照: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
我們可以看到上開規定是寫「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法律規定並沒有把配偶列在順位內,那配偶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呢?答案是有的,而且是「絕對繼承權」,意思就是無論被繼承人有無順位列舉的親屬,配偶是一定會分配到遺產的,只是與誰分的差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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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依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以下列出配偶和其他親屬搭配,4種情況下之不同的分配方式:
配偶和小孩:應繼分是配偶跟小孩按人數均分。
配偶和父母:應繼分是配偶先拿一半,剩下一半父母均分。
配偶和兄弟姐妹:應繼分是配偶先拿一半,剩下一半兄弟姐妹按人數均分。
配偶和祖父母:應繼分是配偶先拿3分之2,剩下的祖父母均分。
若沒有配偶的情況下,依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若被繼承人沒有配偶的情況下,遺產分配就簡單多了,按我國民法地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如果被繼承人子女只有一個,那就是他單獨繼承全部,有兩個以上就是平均分配,順位後的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若是獲得繼承權,也是依照這樣的方式分配的。
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依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具有繼承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即被代位繼承人),則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要注意的是,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才有代位繼承的適用。而代位繼承的遺產分配方式,原則上就是被代位繼承人可以分得多少,代位繼承人就以該數額平分,若有遺囑的情況下就是依遺囑分配,若無遺囑的情況則就是依應繼分之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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