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生自小與母親相依為命。在成年後,接到親戚通知,鮮少見面的父親已經過世,回老家處理父親的後事,親戚表示小明的父親沒多少財產,反而在外欠債無數。小明與母親討論如何處理父母債務拋棄繼承,母親表示聽說我國民法現在已經修法全面採行「限定繼承」了,請小明再確定一下是否還要辦理「拋棄繼承」。
有關法定繼承(限定繼承),我國民法修法後的規定
民國98年我國民法繼承篇修訂後,繼承部分已改採限定繼承為法定繼承方式,按我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只負被繼承人限定之責任。而所謂限定之責任,是指繼承人只需要在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並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以避免過去父債子還,而影響後代導致國家走向貧窮之路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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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則是指不論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多於或少於債務,繼承人都全部放棄繼承的權利,選擇不繼承任何財產及債務,在現行法下,除非繼承人特別去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原則上採取限定繼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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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債務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均屬在被繼承人的遺產並無明顯多於債務的情況下,繼承人得以選擇之方式,如果你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確定被繼承人沒有其他私房錢,甚至是在外沒有對別人有債權),那就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拋棄後在法律上就沒有你這位繼承人了,往後債主要追債也跟你沒關係。
但如果你不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是否大於遺產(被繼承人有遺產,但不知是否在外欠有債務)的情況下,限定繼承是你最好的選擇,因為限定繼承後,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只要在他的遺產範圍內負責,你可能在調查債務額後無法獲得遺產,但也免去了背債的困擾。
父母債務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拋棄繼承需要準備好以下資料,然後於3個月的期間內遞進法院:
1.拋棄繼承聲請狀: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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