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問題,是我們每個人終將面臨思考的難題,自己辛苦了大半輩子所留下的財產,當然會想要留給自己心愛的家人,但若是不想留遺產給不肖的繼承人該怎麼辦呢?可以讓他簽立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嗎?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是否具有效力?本文帶你了解。
壹、簽立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會有效嗎?
先帶你來看我國法院實務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71條前段、第1147條、第1174條第1、2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均不能認為有效。……」,可知縱使簽立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於被繼承人過世後,該繼承人還是可以合法的主張遺產繼承,預先簽立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並不會產生拋棄繼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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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雖然無效,但是我還是想遵守承諾放棄繼承!
是可以的,雖然簽立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若是為了家庭和諧簽立人想遵守承諾,也要記得在被繼承人過世後3個月內,準備好以下資料遞進法院:
1.拋棄繼承聲請狀: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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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果我想只放棄部分繼承可以嗎?
我國民法規定是不允許部分繼承的,可以由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了解:「……按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自不能認為有效。惟所謂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亦即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性質不同(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3號、67年台上字第3788號裁判意旨參照)。……」。
所以在辦理拋棄繼承前,一定要確定被繼承人沒有其他遺產了,否則拋棄後才發現遺產其實多於債務,那就來不及了,就如同下方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的案例:「……⑶被上訴人稱因不知夏魏眉嫣尚有本件105萬3,831元之郵局存款,縱認其等有拋棄繼承之事,其效力亦不及於本件105萬3,831元之存款云云。惟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有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先例可參,故被上訴人前揭主張並未拋棄夏魏眉嫣本件105萬3,831元存款之繼承,顯不可採。……」而白白損失了一百多萬元的遺產沒有繼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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