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管理是一種財務管理方式,通常用於保護資產和財富,並確保遺產規劃得以成功實現。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信託管理、以及說明信託管理的重要性,另外也告訴大家該如何建立信託?還有信託管理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和稅務問題也全都一起解答。
壹、什麼是信託管理?為何遺產要信託管理?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受到嚴格的法律保障,信託是指由財產所有人(即委託人),先將財產移轉給金融機構(即受託人),而金融機構依照與財產所有人間訂下的契約之管理方式管理這筆財產,通常用於適當的支付給財產所有人的家人、子女或想其他受益人。而遺囑信託就是信託的一種,是指以「遺產」作為信託財產,以預立遺囑人死亡為信託契約生效的條件,受託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依遺囑信託契約約定的方式管理該遺產。如此規劃的好處是,遺囑人可於過世後繼續依他的意願管理他生前的財產,避免死後遺產遭繼承人揮霍,亦可杜絕日後遺產爭奪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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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如何預立信託遺囑?
按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可知遺囑信託前提是要先預立有效的遺囑,又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之訂立方式有五種:(1)自書遺囑(2)代筆遺囑(3)公證遺囑(4)密封遺囑(5)口授遺囑(可參考:遺囑內容如何寫才有效?5項方式及3重點交給您!),在訂定好有效的遺囑後,才可以繼續辦理信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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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信託遺囑的守門人:遺囑執行人
遺囑信託訂立後在遺囑人死亡前,預定的信託財產仍屬遺囑人所有,仍得自由處分該財產,只有在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執行人將該轉變為遺產的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才能依遺囑信託契約內約定的管理方式管理信託財產。
所以遺囑執行人就顯得更加重要,為了確保遺囑能夠被公平、公正及確實的執行,我國民法第1211條有規定,遺囑應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沒有指定也未委託他人指定,可以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至於從遺囑內容可以推測遺囑人想要指定誰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話也可以,是否使用「遺囑執行人」的稱謂並不重要。
遺囑信託其實是個複雜的流程,除了有預立遺囑的環節之外,還有信託的環節,而各個環節的細項皆不可有缺漏,而找高雄繼承律師「楊芝庭繼承律師」,必定可以幫您處理的妥妥當當!楊律師除了多年執業律師的經驗以外,對於遺產處理的相關務見解也很熟稔,讓楊律師幫助您解決複雜的遺產問題,是最好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