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一輩的人常說「親兄弟明算帳」不是沒有道理的,碰到錢的問題,一弄不好再親的關係也有可能導致紛爭失和。最常出現這種狀況的時間點,就是當有親人過世需要討論到遺產分配時,重男輕女的守舊觀念,造成常常有要求女兒放棄繼承的不合理對待,本文帶你了解常見紛爭問題以及相對的法律規定為何。
壹、拋棄嫁出去的女兒就是別人家的了,沒有資格分遺產?
依照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可以知道,除了收養關係比較特別以外(收養期間養子女對於本生父母無繼承權),依我國民法規定成為合法繼承人的條件,只有分身份別並沒有分性別,此守舊觀念有法律條文直接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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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女兒早晚會嫁出去,遺產不用分太多?
縱使長輩們願意分遺產給女兒,但由於在重男輕女的守舊觀念中,必定能分最少給女兒就分最少,因為老一輩們可能會覺得男生要成家立業,需要的資金會比較多,但我國民法就有規定了,只要是合法的繼承人,都有最低應受分配的遺產比例,也就是「特留分」。特留分的計算方式比較特別,要先了解應繼分的比例:
配偶和小孩-應繼分是配偶跟小孩按人數均分。
配偶和父母-應繼分是配偶先拿一半,剩下一半父母均分。
配偶和兄弟姐妹-應繼分是配偶先拿一半,剩下一半兄弟姐妹按人數均分。
配偶和祖父母-應繼分是配偶先拿3分之2,剩下的祖父母均分。
而特留分則是:
配偶和小孩-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
配偶和父母-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
配偶和兄弟姐妹-特留分是配偶的應繼分的一半,兄弟姐妹的應繼分的3分之1。
配偶和祖父母-特留分是配偶應繼分的一半,祖父母的應繼分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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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就是不想要女兒分到遺產!預先叫女兒簽署放棄繼承書可以嗎?
依據我國法院實務見解,「繼承」的效力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才開始,所以當被繼承人還在世時,繼承都還沒發生,繼承人無從拋棄繼承。且由拋棄繼承的規定亦可知,拋棄繼承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始發生拋棄的效力,所以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過世前聲明拋棄繼承,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可以參考我國高等法院判決:「……又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均不能認為有效。……如有於繼承開始前,預為拋棄其法定繼承權之約定者,因與繼承權之本質不符,其約定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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